在单位食堂吃饭不慎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在单位食堂吃饭不慎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2024-01-05
工伤工伤认定

为了体现人文关怀,不少工厂、公司会设置员工食堂,那么,员工在单位食堂吃早饭不慎摔倒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回顾

朱先生是某工厂员工,工厂为员工提供一日三餐。

某日,上午8点左右,朱先生在工厂食堂用完早餐后,由于踩到地面上未及时清理的稀饭,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受伤,左侧股骨远端及胫骨近端骨挫伤。

随后,朱先生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朱先生不解,认为:食堂所在位置处于工厂的院墙之内,而且在工厂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内,当然也是工厂人员的工作场所;而且,吃早饭是为了上班,应该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在食堂摔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给出答复,“工作场所”,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无法分离的区域,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而用人单位所设立的食堂,虽然是该单位有效管理区域,但明显有别于生产经营区域,属于附属的“生活区”,与朱先生的本职工作并无关联,因此不能认定食堂是其工作场所。

“预备性工作”也是指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事务,其前提是“与工作有关”,朱先生去食堂用餐的根本目的为满足其日常生活的生理需要,并非工作需要在特定情形下的“工作餐”。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食堂地面湿滑所致,与工作毫无关联。

因此,不予认定工伤。

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对各项条款会做适当扩大解释,但并不是所有的员工意外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公平公正也是需要遵循的原则。

案例中,朱先生的意外情况,无论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参照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都不能得到充分的解释,因此不被认定为工伤。

不过,即便朱先生无法认定工伤,也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侵害民事权益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用人单位该赔偿还是要赔偿,那么,如何转嫁这种风险呢?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配置一份团体意外险,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当然,在选择团体意外险时,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需求进行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团体意外险产品有所不同,保障范围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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