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在工伤纠纷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那么,到底哪些情形下的上下班途中才属于工伤责任范畴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2、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3、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4、必须是交通事故。
1.“上下班”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时间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开会、培训、劳动、文体等活动,都应理解为上班。下班就是脱离该工作去生活,或从事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2.“上下班时间”,指职工在上下班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需要综合考虑工作地与居住地的距离、交通状况、交通工具的选择以及天气等因素。具体来说,合理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因提前上班、推迟下班或加班等情况所延伸的时间段。
3.“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即使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比如,职工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在休息日期间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某某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果相关部门确认事故事实,但对双方责任未作认定或无法认定,社保部门经调查核实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员工未提供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仅提供报警证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社保部门经调查核实不能证明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不予认定工伤。
在处理工伤责任纠纷时,企业应积极与员工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醒员工注意上下班途中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发生。对于员工而言,了解自身的权益和责任同样重要,这样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