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员工可能会因为不熟悉公司的业务而导致意外受伤。那么,员工入职第三天,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1年8月16日,韩某经某工程公司员工高某的招用,在工程公司承包的水暖安装工程处工作。
2021年8月18日,韩某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高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4000元用作医疗费,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曾在电话中与韩某索要病历。
随后,韩某想要申请工伤,但因韩某刚入职3天,双方也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向韩某发过工资,以及未为其缴纳社保,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于是,韩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8日韩某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公司主张水暖工程是高某承揽,韩某是高某雇佣,高某与韩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韩某受工程公司员工高某雇佣,受其管理并从事工程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且韩某提供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的通话记录,韩某受伤后的医疗费用也由公司员工高某垫付,可认定韩某已初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程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因此应当认定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8日,韩某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之后,韩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案例启示
工伤的认定与员工的入职时间长短并无直接关联。这意味着,无论是新员工还是老员工,只要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伤,都有权申请工伤认定。
但前提是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通常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建立劳动关系主体的重要证据。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等。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
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职员证、厂牌等。这些证件可以证明劳动者的身份和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招聘、应聘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求职登记表、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考勤记录。包括考勤表、出勤卡等,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比如同事的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
录音、录像、照片。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的情况,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网络信息、电子邮件、即时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但需证明相关账号的主人身份。
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文件。如通知、工作任务单、签到表等。
这些证明材料中,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其他材料则可以作为辅助证据或补充证据。
总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对用人单位来说,需要注意及时为新入职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即便员工发生意外风险,也能及时起到保障作用,转嫁用工风险。
如果实在无法做到用工时间与社保缴纳时间无缝对接,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为其配置合适的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为员工提供“真空期”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