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退保现状及治理方案的思考

关于代理退保现状及治理方案的思考
2023-12-14
代理退保保险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整个保险行业在产品设计、创新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客户也在保险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中,通过产品的更新迭代,获得了更丰富的保障规划。但存量保单的规模扩大,也引起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关注。自2018年起,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大量以盈利为目的、以“维护客户权益”为借口、通过多种渠道向存量保单投保人宣传并承诺“全额退保”。此类行为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监会)及各地方监管部门多次风险提醒,并配合各地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打击,依然时有发生。代理退保黑产的发展态势,已经严重威胁到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并影响到了保险行业整体的形象与声誉。

2023年上半年,原上海市银保监局副局长曹光群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数据,上海地区自2022年以来一年左右时间,重点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及代理退保黑产,就取得了丰硕战果。其中保险欺诈团伙打击33个,抓获70余犯罪嫌疑人,打击“代理退保黑产”涉案人数达150人,法院已完成判决就达到91人。仅上海一地完成打击抓捕的人员数量就已如此庞大,可想全国的情况亦不容乐观。

近年来全国各地重拳出击,主动打击代理退保黑产。例如自2022年11月起,湖北省由省公安厅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原湖北银保监局)共同开启打击“代理退保”黑产的专项活动,截至2023年4月末,湖北保险行业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25条,成功立案8件,立案数走在全国前列。立案线索中,已侦破3件,其中1件已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打掉犯罪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截至2023年8月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5名涉“代理退保”黑产不法人员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5年9个月不等的刑罚。湖北省在治理代理退保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力震慑了黑产不法分子,为深入打击代理退保黑产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范本,其后续的防范治理工作,也值得长期的关注并适时推广。

为了协助行业正向有序的发展,从根源梳理代理退保黑产的产生、发展、现状并适时优化防范治理措施,梧桐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特地组织专人开展“关于代理退保问题现状与治理方案“的研究调查,以期通过深入调研广泛的经代渠道的合作伙伴、庞大的互联网及本地客群,为未来深度打击代理退保黑产,净化行业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主要采取访谈调研法、问卷调研法与文献调研法三种方式同时进行。

通过对与梧桐树保险经纪开展过合作的泰康人寿、中邮人寿、信泰人寿、富德生命人寿等,在个险、银保渠道同样拥有广泛业务基础的全国性大/中型保险公司的湖北分公司,以及梧桐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自己的客服部门进行现场走访调研,摸排各人寿省级分公司及梧桐树保险经纪在各渠道遭遇的代理退保情况,以及应对机制的决策安排。

通过对梧桐树保险经纪承保及提供保单服务的,且联系地址在梧桐树总分公司周边的客户,发送调查问卷,了解客户过去遭遇的代理退保情况,以及对代理退保的认知,挖掘实际案例。

通过对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文献库、数据库中,对于过往代理退保的研究报告以及判决书进行收集与分析,挖掘信息,寻找特征,形成应对机制方案。

三、调研实施过程的不足

调研过程中,因受到行业准备金评估利率调整的影响,各家寿险分公司在调研同期的业务节奏明显加快,导致部分公司的线下访谈因故多次推迟。在调查沟通过程中,因部分数据涉及客户敏感性及保险公司机密,导致访谈的沟通深度与广度亦有所不足,部分调查仅有往年与保险公司访谈内容,未实现相关信息进一步的实时更新。同时,由于代理退保行为的隐蔽性、私密性,以及本次调查的局限性,在调研过程中,并未确切收集并掌握到代理退保黑产案件的线索,所有数据仅能基于疑似案件以及公开资料进行分析,导致本次调研结论亦难以全面细致的,应对目前市场上所涉及的全部代理退保问题。期望本次调研能够在有限的调查线索中抛砖引玉,为后续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及各从业机构制定打击代理退保政策方针时,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

四、代理退保问题的起源与基本情况

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发现国内代理退保的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12月由张家港市世纪宝鼎咨询科技有限公司所成立运营的世纪保网。自2007年4月13日,世纪保网受理保险投诉人第一件保险投诉开始,在多年的运营过程中,世纪保网以“维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口号,多次协助客户进行保单维权,获得保险公司退款,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而长期成功的协助维权经验,也让世纪保网寻找到了一条新的业务模式,即有偿代理保单维权,以“全额退保”为目标,与保单持有人按比例分享实际退保金额超出保单现金价值的部分。

而为了达到全额退保的目的,世纪保网后续不惜以钓鱼取证、虚构证据作为切口,尝试对保险公司施压,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业务数量,也在其网站上将全额退保的成功案例进行公开宣传。自此,保单维权的初衷发生本质上的转变,代理退保成为“以盈利为目的”、“不顾客户自身保障权益”的新型黑产,对保险行业产生了的不利影响。

世纪保网的“代理退保”情况恶化最终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勒令整改关停,但部分业务人员在离职后以单兵作战或散兵游勇的方式,先后前往上广深鄂豫川等保险业务发达的省市地区继续谋取不当利益,并试图向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银保销售人员内部渗透,使“代理退保”行为的问题进一步恶化,并出现了队伍年轻化、宣传网络化、流程产业化、伪装合法化等新型趋势,使各地保险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疲于应对。

从2018年起,各地监管部门已先后数十余次对公众进行风险提示,但仍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代理退保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本次调研中,根据访谈及问卷结果,结合梧桐树保险经纪过往调查内容,将目前总部所在的湖北省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代理退保行为,按“代理退保黑产”接触客户的模式不同,归纳为“以第三方身份”与“冒充行业在职人员”两种模式化流程:

4.1以第三方身份触及保单持有人,指导全额退保,并趁机获取其他不当利益

4.1.1投放广告获取联系方式

黑产人员借用正规注册科技公司/咨询公司/律所名义,通过各种网络社交媒体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代理退保”广告,进行公开宣传,辅以“专业退保维权”、“买断理赔”、“修复征信”、“全额包赔”等字眼吸引客户,客户联系时则直接以“便于专业接待,判断退保成功率”等理由,索要客户的联系方式,甚至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或协议,约定双方各自的行为模式,以及佣金分配比例。

4.1.2 捏造虚假事实出售客户信息套利

黑产人员诱导客户委托其“代理维权”后,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唆使或代理客户采取无视合同约定,捏造事实等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通过编造不实聊天记录截图、电话钓鱼录音等形式捏造所谓的投诉证据。同时,黑产人员可能还会将客户信息转卖给其他犯罪团伙使用,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客户也将面临个人隐私信息被非法转卖、甚至卷入其他刑事案件的风险。

4.1.3 投诉退保服务费套利

黑产人员用模板化的内容向监管部门提起电话或书面投诉,迫使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全额保费。这些模板化的内容,通常会虚构保险公司经营与展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并使用专业的理由、统一的材料,通过向监管部门进行长期批量或反复的投诉与举报,逐步升级施加给保险公司的压力,迫使保险公司满足客户的全额退款诉求。当保险公司完成保单全额退保后,黑产人员则按照协议要求客户支付高达30%~60%的服务费,在此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黑产人员截留、侵占客户退保资金的现象。

4.2 冒用行业在职人员身份,以保单升级/置换为借口,引导客户退保换新,谋求退保分成及新单佣金的不当利益

4.2.1 冒用身份诱导客户“退旧买新”

黑产人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客户投保地址与联系方式等信息,冒充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联系消费者,以保单回访、检视、客户回馈、或其他售后服务为由,联系保单持有人,争取上门拜访的机会,或直接根据保单地址上门拜访。上门后,以公司免费升级产品、新老产品置换等欺骗话术,诱导消费者先退保,而后购买新的保单;或在客户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办理原保单退费类保全项目,如在线办理保单贷款、减保等,最终目的实际是使用已购保单退费资金购买新的寿险保单。

4.2.2 “投诉退保”办理其他业务套利

以上欺骗方式销售的保单,客户无需多久即会发现自己受骗上当,进而向保险公司投诉。黑产人员会继续挑唆或鼓动客户进行配合,向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施压,以达到原保单全额退保的目的。而原保单全额退保后,“黑产人员”会继续开展保险新单业务,诱导客户购买可能与其保障需求并不符合的高佣金保险产品,登记挂单在其他代理人名下,继续赚取保险公司佣金;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暗藏非法集资诈骗风险。

4.2.3 牵线代理人团队“挂单套利”

部分黑产人员主动入职各家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任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入职后所获工号供黑产团队“挂单”使用,或在各保险公司中寻找那些正为业绩发愁,愿意合作的代理人团队。在黑产人员上门完成“撬单”后,借助网络投保的便利条件,使用事先拿到的在职代理人/经纪人的业务账号及密码,在线登录销售系统,将“撬单后”促成的新保单登记于在职代理人/经纪人名下。随后保险公司基于新承保保单支付佣金、津贴等,向代理人主管/经纪团队支付管理费用。被挂单的代理人/经纪人及知晓并安排挂单的主管在收取少量报酬后,将大部分利益转给黑产人员。

五、代理退保的法律层面问题分析

5.1 代理退保的违法性分析

代理退保,从法律层面分析,实际分为两个行为,一个是“代理”,一个是“退保”。对于退保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属于投保人。而对于“代理”行为,虽然民事主体可自由选择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章代理编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目前无论依据保险法规定,亦或是保险条款,均未明确约定保单退保是否仅能由投保人本人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办理,亦未对什么情况下允许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投保人的退保权利。

所以从本质上说,“代理退保”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在法学界尚存在争议。而“代理退保”行为在其发展历程中,原本是以“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作为目标的。但由于早期从事相关业务的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对作业品质缺乏审核机制,再叠加机构自身对于短期利益的追逐,导致相关业务一步步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最终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而根据前述研究,在两种模式的“代理退保”流程中,黑产人员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公开发布广告,承诺能为客户实现“全额退保”,该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2)以自身营利为目的,通过全额退保行为赚取利益,导致客户自身保障出现真空,且并不能实际解决客户的问题。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诈骗罪。

3)黑产人员在退保过程中,教唆客户伪造违规销售证据,可能构成《刑法》第二十九条的教唆罪。

4)黑产人员通过批量、重复的模式化投诉,向保险公司施压,强迫保险公司动用专用维稳资金,对客户实现全额退保。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敲诈勒索罪。

5)在整个代理退保流程中,黑产人员可能会把客户信息出借或转卖给其他犯罪团伙使用,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6)如黑产人员通过主动进入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上号,或与其他代理人/经纪人合作,进行“挂单”操作,对客户进行保单退旧换新,则涉嫌侵占相关保险公司合法利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职务侵占罪。

5.2 法律实际判例出现的争议

根据2023年5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报消息,今年2月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对6名涉代理退保黑产嫌疑人员按照“敲诈勒索罪”定罪。这是国内首次以“敲诈勒索罪”判决的代理退保黑产公诉案件。而法院定罪的事实就是基于黑产人员在指导投保人过程中,“以杜撰、虚增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方式编写投诉信,向监管部门恶意投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被迫损失13万元”。根据2023年8月23日湖北日报网消息,武汉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名涉代理退保黑产不法人员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法院认定涉案人员“谎称能办理保险全额退保、保险三年缴清业务、保险升级、理财等业务,虚构身份,编造退保退冲金、年金保险账户费、验资费、业务升级费等各种理由,骗取7名被害人钱财”。

以上两例报道一经发出,即引发全行业关注,各相关从业人员及媒体均认为此类公诉案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振保险行业信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国内关于代理退保案件,可公开查询的判例依然极为稀少,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2023年已经公开的判决文书,以“代理”、“退保”为关键字进行搜索,共搜索出有25份判决文件。进一步检索与“代理退保”行为直接相关的判决,也仅有8例文书。其中由非亲属实施、具有疑似代理退保黑产特征的案件,仅有4份判例。

表5-1中国裁判文书网8例代理退保相关判决汇总

代理退保,保险

在由江苏沛县人民法院审判的〔2022〕苏0322民初6222号案件中,被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退保,但投保人本人一直未出面,亦无法联系上,法院明确支持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投诉录音与投、被保险人不一致”的辩护意见,驳回被保人全额退保的请求,将退保权利按照保险法约定,完全保留由投保人进行处理。

在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2022〕鲁02民终14653号案件中,投保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全额退保事项的处理,由代理人指导投保人按照明确指示的步骤、流程进行退保操作,最终达成全额退保的目的。而法院明确指出,投保人的退保行为,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约定达成,无法确定代理人在保单退保过程中,是否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亦无法确定代理人对投保人的退保结果,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进而驳回代理人要求投保人支付30%退保金作为服务费的请求。

而华中地区法院在往年的判决结果与上述两地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与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分别在〔2022〕湘0105民初15392号及〔2021〕鄂1182民初548号两个案件中,最终判决支持代理退保人索取服务费的请求。在这两起案件中,代理人员指导投保人拿到全额退保费用后,代理人以投保人未全额交清代理退保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费用为由,均对投保人提起民事诉讼。两地法院均以“代理退保协议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为由,支持了代理人按照退保金30%索要服务费的要求。在这两例案件中,对于“代理退保”行为本身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侵害了投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是否组织罗列虚假证明材料对相关保险公司实施了诈骗及敲诈行为,等一系列问题,在保单持有人未主动申请,亦无案外第三方权利人保险公司介入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流程,法院自身亦难以进一步推动相关问题的调查,从而导致疑似代理退保的黑产人员,利用司法体系的真空,获得了疑似不正当的利益。

根据以上公开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其他存在代理退保的情况,目前可以基本归纳出目前现行司法实务中的,对于“代理退保”行为判决的以下规律:

1)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基于民法典中对于“民事代理”行为的规定, 如果无法确定“代理人员”是以误导、欺骗等形式,获得保单持有人信任,那么双方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可能并不违反现有法律,其“代理”行为本身亦可能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理退保”行为本身,若仅是对客户进行操作流程的指导,看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但该指导行为本身,对于客户最终从保险公司获取的退保金额大小,是否有决定性作用,是否可以视为代理人员提供了合同协议中所规定的服务,是可能存在争议的;

3)只有在“代理退保”行为过程中,出现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杜撰、虚构保险公司违规行为,并通过该虚假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或重复、批量借用监管部门投诉流程,对保险公司进行恶意投诉,迫使保险公司接受全额退保;或主动入职、与在职代理人/经纪人合作,骗取保险公司新单佣金,才可以满足前述“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罪责要件。但相关行为的受害者并不仅为保单持有人本人,还扩大到了保险公司,所以需要由被害人、保险公司或当地监管部门向司法机关报案,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升级为公诉案件,才更有利于推动进一步的侦查,从而实现对黑产人员的彻底打击。

六、代理退保黑产成因的底层分析

结合本次调研中关于代理退保发展起源的部分,可以发现,最早期的代理退保行为,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始初衷,转变到眼下的“以个人盈利为目标”的违法犯罪混杂局面,其底层原因经过分析,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核心原因:

6.1保险产品早期开发经验不足,考虑不充分

部分保险公司过往设计保险产品,往往并未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变化时可能带来的保障迭代问题。比如2007年第一次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颁布时,仅规范了25种高发的重大疾病,对于其他的轻中重症理赔标准、保障设计并未进行要求。此后十年左右时间,市场上主流重疾险,保障疾病病种也多在50种以内。随着2017年监管部门引导保险回归保障的指导文件下发,行业竞争加剧,重疾险在保障设计层面,引发了多轮改革,陆续出现了轻症、中症保障,被保人轻中重症保费豁免、疾病种类突破200+、投保人身故重疾保费豁免、特定种类重疾多次赔付、被保人身故责任可选等,保障设计相对更全面更合理的重疾险产品,并且费率方面并未有大幅上涨。甚至在2020年疾病定义规范首次调整之后,由于理赔率最高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被调整入轻症,部分重疾险产品还出现了费率下调的情况。这种行业竞争加剧,反而推动保险产品性价比明显提升的情况,就反向给予了客户充分的产品更换动力。

在带有理财性质的强制储蓄功能保险方面,亦是这方面的重灾区,尤其以2010年前后的分红保险最为典型。受股市07年、09年两轮大涨的影响,分红保险曾经实现较高的分红水平,各家保险公司竞相开发相关分红保险产品,但后续的股市长期低迷、利率的不断下调,使得保险公司经营兑付压力变大,保单分红长期难以超过甚至达到中档利益演示,对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极为负面的影响。直到2013年保险产品预定利率调整,凭借普通型保险产品高保障确定增长的特点,保险行业又一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间段。但对于2013年之前的储蓄险保单,无论任何险种,均以原有预定利率、原有保障条款继续生效,客户难免产生“老保单不如新保单”的误解,从而产生保单维权的想法。

可以说保险公司追逐市场热点产品形态,进行同质化设计,后期再进行“查漏补缺”式产品更新的开发思路,既不利于保险产品在保障层面的创新,亦难给予客户长期持续稳定的保障形态,非常容易导致客户陷入新旧产品的对比,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黑产人员”对客户进行诱导、欺骗的机会。

6.2从业人员入职门槛降低导致过往行业乱象由内向外溢出

图6-1国内近十年保险销售人员注册数量变化

代理退保,保险

从数据上看,从2015年开始,中国保险销售人员每年开始以百万递增,到2019年高峰期达到912万人的量级,短短5年,从业人数增长至3倍。而销售人员能够快速增长的根源,就在于2015年起,各地陆续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险从业门槛大幅降低,保险代理人招聘开始呈现出“低学历要求、入职培训短平快”的特征。入职后部分保险公司对于新进销售人员的培训又多侧重于营销能力,在业务合规培训方面相对薄弱,导致从业人员注重业绩,而往往忽略了客户自身的经济基础以及保障需求,为后续客户新单投诉埋下了大量隐患。

同时自2018年起,因国内经济发展增速明显下滑,保险公司销售业绩下滑,保险从业人员个人收入缩水。迫于业绩压力,部分保险公司对于销售品质的把控,可能会明显弱于对销售业绩的追求,这种情况下,就更容易导致过往的行业传统乱象再次滋生。部分从业人员,出于维持个人收入的目的,也可能主动与外部黑产团伙内外勾结,达到“要单有单,要人给人”的“虚假繁荣”效果,或者在离职后借助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及过往人脉,主动进入黑产行业,通过“先退后投”、“退旧买新”等形式,左手赚退保费,右手赚佣金,成为黑产行业发展的推动助力。

可以说2015年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考试的取消,以及保险行业新单业绩增速下滑,从内部与外部环境两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对于防范治理代理退保黑产的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上海保险学会、保险同业公会、外经贸大学课题组在2022年的专项研究报告中就特别指出,“代理退保机构与黑产组织的人员,往往就是保险公司的离职人员,并且花大力气去研究相关法律与监管规定,研究如何通过向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保险公司施加压力,并要求客户作出相应的配合动作,进而通过‘专业化投诉’在过去几年实现了大量的‘全额退保’”。目前代理退保的乱象已经到了必须从严从重打击的地步,但是未来如何防范治理保险公司过往内部乱象,尤其是提升新单业务品质、提高从业人员认同感和留存率、防范离职人员流入黑产行业等方面,也同样需要高度重视。

七、代理退保问题的防范与治理建议

7.1 监管层面

7.1.1 恢复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一方面可以从门槛上,排除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员进入行业挂名从事黑产,另一方面考试本身涉及内容,可以引导销售人员重新认知保险行业的内涵,将客户的实际需求与保障业务相结合,减少部分虚假人力,自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黑产组织与保险公司内部不良人员内外结合的可能性。

7.1.2进一步推动在职从业人员的分级销售管理制度

2020年起,北京市开始“保险销售AB证”的分级销售管理试点。2021年10月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正式以行业自律形式开启保险销售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从试点效果上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分级销售管理的销售人员共19.17万人,取得销售授权18.48万人,半年时间清理虚挂虚增人员3.79万人,有效加强针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效率,减少了乱象发生的几率。2022年,《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将分级销售、分级管理提上日程。

目前全国已有多地陆续开展了销售分级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具有广泛的实践经验进行参考。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尽快制定销售分级管理的全国统一标准,或由本地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考其他现行试点地区的经验,制定本地化的销售分级管理制度,并尽快试行及推广。销售分级管理体系一方面有助于提升未来新单投保的业务品质,减少未来非正常退保的几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源上有效防范黑产组织向保险行业内部进行渗透。

7.1.3推动双录监管的全面施行

国内实施保险销售双录试点工作已近10年,目前已经基本实现银保渠道全面双录,部分保险公司及地区全渠道全面双录。销售过程双录一方面可以保障客户的权益,避免销售人员误导,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合规的销售人员,降低潜在的投诉退保风险。 并且部分保险公司的双录IP定位技术,还有效的杜绝了退保黑产通过异地投保进行退旧买新的可能性,降低了客户未来可能产生的保全及维权成本。目前的双录试点效果,总体上带来了非常有效的正向引导作用,可以考虑逐步向全渠道、全年龄段进行全面推广。

7.1.4加强与当地司法机构的合作

目前全国及湖北省的打击代理退保黑产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部分地区,不同的司法机构对于代理退保流程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认知,依然存在一定偏差。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加强与各地不同司法机构的合作,对代理退保行为过程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统一释法,并在疑似涉及代理退保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形成统一认知,对涉及代理退保黑产的民事案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检察机关进行介入,由公安部门进一步补充侦查,形成“逢案必查”、“犯罪必究”的合力,对退保黑产人员“应诉尽诉”,形成长期震慑作用,从司法角度彻底清除代理退保黑产的生存空间。

7.2 行业协会层面

7.2.1 与行业、监管携手加大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的宣传力度,为客户提供保障解读与调解服务

在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发现有部分客户对于自身过往购买的保单,保障内容、理赔标准等细节往往并不是特别清楚,尤其是个险渠道基于亲友人情而购买的部分保单,更是其中的重灾区,产品保障效果与客户实际需求往往并不完全匹配。这样一类保单一旦经由黑产人员误导解读,往往容易成为黑产人员的突破口,且客户极易对保险公司相关服务人员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如果能够经由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以权威第三方机构的身份介入,通过向客户解读保单保障的重要性、梳理保单与客户家庭保障的适配性,同时在客户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中进行斡旋调解,再配合监管部门的行政支持,相信可以极大地降低客户对于代理退保黑产组织的信赖,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大银行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的公益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保单持有人能够清晰了解面对保险纠纷的正确处理方式与流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代理退保黑产的发展。

7.2.2及时通报违规案件推动行业群防共治

行业协会承担着行业的信息通报与预警提示责任,因此建议行协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代理退保黑产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行业违法违规信息向行业各公司通报,实现行业风险预警信息共享,起到警示与预防作用。同时加大对代理退保黑产行业危害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于代理退保黑产风险的认知,并收集线索促进群防群治。

7.3 保险公司层面

7.3.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管理与合规教育

加强培训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展业能力,强化合规教育与诚信教育,同时建立内部的销售人员分级管理制度,对销售业绩不佳的人员,适当提供帮助,让销售人员尤其是新人能在行业内生存下去,降低脱离率,防范从业人员因在行业内无法生存而进入黑产组织的情况。同时提升在职人员对行业的认同感,配合制度建设,让员工不想、不愿、更不敢制造乱象。

7.3.2强化新单销售品质考核

建议各保险公司加强新单销售品质考核管理,加重品质考核占比,对保单继续率、新价值业务占比等指标着重管理,将相关品质考核指标与佣金发放挂钩,形成“品质不达标,业绩也白搭”的共识,从根源上杜绝销售人员通过规则漏洞制造虚假业务,套取不合理佣金的捷径。并且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尤其对于短期内大量新单投保后离职的情况加强防范,避免恶意销售带有蓄意退保风险的保单,防范离职员工前收佣金后拿全额退保金的黑产手段。对于在追溯机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收集,应及时通过监管、行协向行业发出预警提醒,并将相关线索向司法机关移交。

7.3.3产品设计理念与服务品质提升

建议各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理念与时俱进,同时应对于过去的优质特色产品进行深耕,实现特色产品差异化经营,避免因监管或外部环境变化,特色产品供应出现断档的情况。同时应该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学习欧美地区在保险领域领先国家的经验,探索研发客户旧有保单的转换/升级机制,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利差损保单应对方案的升级,实现与客户共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客户的黏度,针对自身经济因素、保障要素出现变化的客户,也能够提供退保之外更多的选择路径,降低代理退保黑产的获利空间。

八、总结

代理退保黑产发展至今,成因相对比较复杂,涉及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自身乱象治理力、监管环境调整变化、司法体系过往的真空、人性自身的贪婪等多个层面。目前代理退保黑产所造成的损失,在行业新单增速下滑的当下,可谓是雪上加霜,并且对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尤其是部分保险行业发展相对发达的地区,在过去几年在防范治理代理退保方面都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依然无法将此乱象根除。

本次课题研究,从历史、司法、人性的角度,重新梳理代理退保的发展路径,以及防治难点、重点,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未来各机构、各单位的代理退保黑产的防治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因课题组能力所限,研究内容难以尽善尽美,面面俱到,考虑不周之处,亦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从业机构的制度建设起到一定参考作用。虽然福建省、湖北省在2023年已经先后宣判了首例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定罪的黑产公诉案件,对代理退保黑产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威慑,但未来防范代理退保黑产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依然需要监管部门、行协、各司法机关、各保险机构、各从业人员的群策群力,共同参与防治,净化市场。期望在未来的时间里,经过行业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能够让保险行业继续健康、茁壮的成长,让每一位居民都能够通过保险,切实地保障每一个小家庭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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