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家中坐,活从微信来”,有人说,自从有了微信,工作时间从一天8小时,变成了24小时。
虽然很夸张,但借助微信处理工作确实已经成为员工的日常。
那么,如果员工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猝死,能认定工伤吗?
案例回顾
2020年7月13日,广州某贸易公司员工石先生在下班回家之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业务,19时20分左右,突发疾病倒地,经过20分钟的抢救,19点40分,石先生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随后,石先生妻子田女士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以其猝死场所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田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同人社局决定,判决田女士败诉。
田女士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石先生并不处于一般的工作场合,但从其微信记录上可以看到,其处理的是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应当认定石先生处于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且处于工作时间里。
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对田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其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或约束下从事本职工作或与本职工作相关活动的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通常,工作时间具有以下3个特点:
◆ 1、关联性:即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所从事的必须是本职工作或者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活动;
◆2、目的性:即用人单位购买劳动力的目的是希望劳动者能为其创造效益,因此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应当符合这个性质;
◆3、受控性:即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和控制。受控性是工作时间的本质特征。
回到本案例中,石先生下班回家此时已不属于工作时间,但他在下班之后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沟通问题,可以看作是工作时间的延伸。
写在最后
随着微信、钉钉等互联网APP的广泛运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办公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实际运用中,也会向劳动者倾斜,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会适当作延伸处理。
为了给员工提供保障,企业主除了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外,还可以配置一些团体保险,既可以当做员工福利,又可以保障企业,减轻事故造成的经济压力,避免因意外事故导致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