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反转!骑车上班避让行人摔倒,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三审终审改判工伤!

大反转!骑车上班避让行人摔倒,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三审终审改判工伤!
2026-10-14
工伤工伤认定
01
案件概况

1.尤某是河南某公司职工。

2.2023年12月14日,尤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

3.尤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4.尤某不服,提起诉讼。

02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点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

●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3.本案中,尤某在上班途中因道路结冰不慎摔倒受伤,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尤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非本人主要责任。

因此,判决驳回尤某诉求。

● 二审法院经审查:

1.事故转弯处前后有大量人员通行未摔倒,紧挨尤某前面的骑行人车速较慢并停车调整,尤某随即左右摇晃摔倒,摔倒与其自身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密不可分。

2.对于尤某所称避让逆行人员,交警部门未予采信,且该行人并非突然窜出,尤某在路况较差处应有更强的注意义务。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 高院再审认为:

尤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责任无法查清时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1.根据现有证据,案涉事故地点有明显积水或薄冰,监控显示,四十分钟内,同一路段也有行人摔倒,可见,该路段当日容易发生摔倒事故。

2.尤某摔倒后逆行行人仅8步就横穿其身前,可见当时行人已十分靠近,尤某转弯前视线受阻,正常行驶无法判断转弯后有行人逆行而来。

3.尤某根据当时情况已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4.《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宗旨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在交通事故成因无认定的情况下,应当秉承条例精神,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

5.因此,判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案例来源:案号(2025)豫行再11号】

03
案例启示

1. 交警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责任,不等于不能认定工伤,尤其无接触避让事故,不能仅凭单方摔倒就推定员工负主要责任。

2. 责任存疑的情形下,司法裁判会倾向保护劳动者,企业不要默认 “责任查不清就不算工伤”,该抗辩存在败诉风险。

3. 企业要重视通勤风险管理:恶劣天气做好安全提醒;员工发生通勤事故,及时固定监控、路况等证据。

4. 通勤工伤争议存在诉讼反转可能,用工风险可通过足额参保工伤保险,搭配雇主险/团意险转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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