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的保险没办下来,先借朋友公司的名义给员工买份团体意外险,钱反正自己出——很多老板都动过这个念头。
但“借用名义”这四个字,在保险理赔时往往意味着“自找麻烦”。
张某通过朋友,用A公司的名义给自己和妻子赵某买了团体意外险。赵某意外身故后,张某去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了。法院判决:赵某并非A公司职员,A公司对赵某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买了保险、交了保费,出事了一分钱拿不到——这就是“借名投保”最直接的代价。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栏目《失踪妻子离奇死亡,保险公司拒赔为哪般?》)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张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张三的实际用人单位是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乙公司。之后张三在用工单位丙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对张三进行了赔偿,随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才是张三的用人单位,甲公司对张三不具有保险利益,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理赔请求。
买了保险、赔了员工,最后自己扛下所有——因为保单上写的那个人,法律上根本没资格替张三买这份保险。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案例推荐”栏目(江苏法院网)《雇主责任险理赔应以实际用工关系为前提》)
甲石材厂因资质问题,长期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以乙矿业公司的名义投保团体意外险。员工吴某受伤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吴某无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吴某只好起诉。
法院最终判了保险公司要赔,理由是业务员明知实际投保人是甲石材厂。
但从拒赔到判决,员工拿不到赔偿、企业主焦头烂额、律师费一分不少——这些成本,远比当初合规投保要高得多。
(来源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鲁法案例〔2026〕169号)
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被认定为虚构雇佣关系、倒卖保险,不仅保单无效,还可能涉嫌保险诈骗——公安机关近年来已侦破多起利用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实施保险诈骗的案件。
总之,保费谁交不是理赔核心标准,真实用工关系,才是关键。
那么,企业老板到底该怎么做?
用自己公司的名义投保,不管是团体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写自己公司——清清楚楚,没有争议。
和全员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确保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保险公司想以此拒赔都找不到理由。
如果确实需要和第三方平台、合作公司协作,走合法劳务派遣、劳务分包流程,留存完整分包协议,不要简单 “借壳投保”。
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两者不冲突,可互相补充。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都买,预算有限的话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
借别人的名义给员工买保险,不管是雇主责任险还是团体意外险,本质都是在赌“保险公司不会知道”。
但保险最怕的就是“名不正”。名义投保人对不上、劳动关系说不清,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签一份合同、用自己公司投保,花不了多少时间,但能让你在员工出事的时候,不用一边应付家属一边打官司。
合规,才是对企业和员工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