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就业环境的复杂性,不少劳动者存在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也会出现用人单位相互推诿的纠纷。那么,双重劳动关系中员工发生工伤,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
郭某在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6:30-18:30,同时,郭某在B公司担任保安,作息时间为19:00-次日7:00。
为了能准时到A公司上班,郭某每天让B公司同事提前1小时接班,并直接赶往A公司上班。
某天6:03左右,郭某从B公司骑车前往A公司,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
郭某以A公司职工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公司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根据郭某提供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上下班路线图,发生交通事故地点,结合郭某日常工作安排,可以认定郭某发生事故伤害在去A公司工作的上班途中。
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人社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对于职工受伤时工作场所较为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相关认定。案例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结合在途目的综合判断作出认定。
当然,各地认定结果还需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