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谁负责?

双重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谁负责?
2024-09-20
工伤工伤认定双重劳动关系

因就业环境的复杂性,不少劳动者存在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而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也会出现用人单位相互推诿的纠纷。那么,双重劳动关系中员工发生工伤,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

01
案例回顾

郭某在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6:30-18:30,同时,郭某在B公司担任保安,作息时间为19:00-次日7:00。

为了能准时到A公司上班,郭某每天让B公司同事提前1小时接班,并直接赶往A公司上班。

某天6:03左右,郭某从B公司骑车前往A公司,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

郭某以A公司职工名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公司认为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郭某发生事故伤害究竟是在完成B公司工作后的下班途中还是在去A公司工作的上班途中?

本案中,根据郭某提供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证明、上下班路线图,发生交通事故地点,结合郭某日常工作安排,可以认定郭某发生事故伤害在去A公司工作的上班途中。

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02
案例启示

根据人社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职工受伤时工作场所较为明确的,可以直接作出相关认定。案例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结合在途目的综合判断作出认定。

当然,各地认定结果还需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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