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工期、赶进度,员工加班的现象很普遍。为了保障员工安全,减轻企业因意外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少企业会考虑为员工配置一份雇主责任险。
那么,员工加班后回到家中猝死,是否可以要求雇主责任险理赔呢?
01案例回顾
罗先生是某公司员工,因项目赶工,罗先生已经连续加班了两个月,每天工作时间平均达10小时以上。
某日,罗先生又加班到8多点,感觉身体不适,于是打卡下班回家休息,凌晨,家人发现其呼之不应,被送医后终告不治。
公司与罗先生家属达成补偿和解协议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雇主责任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罗先生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自身疾病死亡,是免责事由之一,因此拒赔。
于是,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保险理赔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范围为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事故。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罗先生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世卫组织对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会有损身体健康。
经查明,罗先生在事发当天20:21打卡下班,工作时长超过10小时,同时其在两个月内除去7天休息外,每天工作时长平均都在10小时以上,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有密集加班的行为存在。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虽然无法得知罗先生加班与其猝死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其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当日加班后回家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综上,罗先生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02案例启示
雇主责任险通常被称为企业主的“守护神”,即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时,该保险能够为企业提供经济赔偿,以覆盖员工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支出。这种保险不仅为员工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保障,也为企业主减轻了经济负担,稳定企业的运营。
其中,关于猝死的规定,通常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定义保持一致。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员工突然发病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罗先生的猝死事件中的地点和时间因素,才引发关于保险理赔的争议。
从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实际操作中通常会倾向于保障劳动者。这进一步突显了为何我们始终建议企业主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增设企业团险,以确保更全面的保障。
除了案例中的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也是不错的选择,它不仅覆盖了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还包括了员工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遭遇的意外风险。
如果预算充足,我们建议企业选择“团”+“雇”的方案组合。
当然,一切以企业自身情况和需求为主,同时,企业主还需要定期对保险政策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始终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