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并不少见,不少赔偿权利人为了尽快得到赔偿,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但事后反悔的也并不在少数。
那么,员工“反悔”会被法律支持吗?
案例回顾
周某是某公司保洁。
2019年11月19日晚,周女士打扫卫生过程中,因地板打滑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受伤。
公司负责人及时将周某送医治疗,垫付了一切医疗费用,还派人进行了慰问,并主动为周某申报了工伤。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随后,经过周某家人和公司双方商议,达成一致性意见,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
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周某经过多方咨询,发现公司给的赔偿款只是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的20%。
于是,周某反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单位按法定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而裁决予以撤销,对周某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但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并履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判用人单位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与周某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且用人单位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金额6000元,但按照规定周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35元,共计27283元,用人单位仅支付6000元,明显有失公平。因此,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用人单位还应支付21283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 哪些情况下“反悔”是被支持的呢?
1、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
2、已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但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
●哪些情况下“私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认定协议有效。
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
《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达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