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酒店睡梦中猝死,家属索赔 15 万,法院两审判旅行社0赔偿

老人在酒店睡梦中猝死,家属索赔 15 万,法院两审判旅行社0赔偿
2026-11-06
意外险理赔案例

很多文旅同行心里有个惯性判断:老人报了我的团,人在行程期间离世,是不是多多少少都要赔一点?

绵阳这个二审判例直接打破这个惯性认知:七旬老人入住酒店后,夜里睡梦中发生心源性猝死,家属起诉旅行社索赔 15 万余元,主张行程劳累诱发疾病、事发后抢救不及时。

一、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旅行社无过错,不用承担任何赔偿。

同样是跟团期间出事,为什么不用赔?

法院判断的核心,依旧不是 “结果惨不惨”,而是过错责任:死亡根源是老人自身基础疾病,只有旅行社的安排或者处置行为,诱发了发病,或是没有尽到合理救助义务,才需要担责。

今天就来详细聊聊这个案例~

一、法院认定无责的两个关键事实

2023年5月22日,年过五十的王女士姐妹带着七旬母亲刘婆婆,跟随绵阳一家旅行社乘飞机前往山东旅行。

次日,旅行社组织游览济南市大明湖景区、黑虎泉等景区,下午6时30分左右入住聊城市一家酒店。

就餐后,刘婆婆于22时左右上床休息。次日早晨,同住游客发现无法唤醒老人,医院急救人员确认老人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家属的主张有两点:旅行社安排的行程长途跋涉,是老人死亡的诱因;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抢救不及时。

法院审理的逻辑很直接:刘婆婆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导致,所以判断旅行社有没有过错,就看两件事——行程安排对刘婆婆的疾病是否存在诱发因素,以及是否存在救助不及时。

这不是“人在团里没了就赔”,而是回到过错责任本身。

行程这一层,法院看的是实际强度。死亡前日,旅行社组织游览的是济南市区两个景点,距离较近、地势较为平坦,游览活动强度不高,游玩结束后也预留了充足的休息时间。

据此认定,行程不存在不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的情形。

救助这一层,法院看的是合理边界。刘婆婆游玩结束入住酒店后未表现出异常,因自身疾病在睡梦中去世。

要求旅行社安排专人整夜守在房间看护老人,既违背常理,也超出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两层的结论合起来: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事件,旅行社对行程诱发因素和救助及时性均无过错。

一审涪城区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绵阳中院维持原判。

二、重点划清:老年团义务更高,但不是无限兜底

这是最容易踩坑的地方: 不少同行看完判决,会理解成 “老年团随便带,出事也是游客自己的问题”。刚好相反,法官明确提示:老年团的安全保障标准,本身就要高于普通观光团。

高出来的义务,是落到可落地、可留痕的动作上:

1、出行前评估,针对性做健康风险告知,签署风险告知书,确保老人和家属真正知晓风险,而不是走个签字流程;

2、排行程要适配年龄,严控步行时长、乘车时长,预留充足休息,避开高强度项目;

3、提前备好突发疾病的应急预案,明确发现身体不适后的处置流程;

4、一旦游客出现头晕、胸闷等不适,第一时间启动救助、联系家属,同步留存记录。

但这个 “更高义务” 有边界:游客在独立休息时段,无征兆突发自身基础疾病,超出旅行社能够预见、管控的范围,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

三、给文旅同行4个高频翻车提醒

这个判例看着是 “旅行社赢了”,但换几个场景,结局很容易反转:

1、老年团照搬普通团行程模板,赶路多、休息少、爬山徒步密集,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调整;

2、风险告知流于形式,只签字不讲解,没有留存告知沟通的照片、视频等凭证;

3、行程临时加项目、拉长赶路时间,没有向老年游客重申风险;

4、导游发现游客已经说不舒服,却劝说坚持走完行程,延误送医,同时没有留下任何处置记录。

旅游安全保障义务,从来不是 “出事就要兜底”。

普通游客在外摔伤,看是否做好告知、行程是否合规、有没有及时救助;老年团猝死案件,额外多一层:对老年人的风险预判义务更重。

写在最后

很多同行会关心保险怎么适配这个场景:

旅行社责任险,赔付前提是旅行社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本案旅行社无过错,赔偿责任不会触发。但如果因此被起诉,符合条款约定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可按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游客意外险是保障游客本人,不问旅行社有没有责任。但一定要留意:并不是所有意外险都包含猝死责任,只有投保了明确承保猝死责任的产品,家属才能拿到赔付,弥补损失。

⚠️行业提醒:本文仅为案例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同类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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