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程中,员工未经领导审批私自外出的现象很常见,那么,员工在没有得到领导的批准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外出送货遭遇意外风险事故,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高某是某超市员工,工作内容为销售以及送货。
某日,高某驾驶电动车外出送货,途中不慎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导致高某受伤。
随后高某要求超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超市认为高某外出未经审批,不属于因工外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高某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处于送货途中,虽然未经领导审批,但送货与其工作岗位职责息息相关,在超市没有证据证明高某是非工作原因导致受伤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因工外出”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二是职工虽未经用人单位指派,但外出系因工作需要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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