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然而,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况。如果公司遵循员工的意愿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百万赔偿是否需要公司全部承担?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宋某是某公司员工,入职时,宋某主动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书,公司因此未给其缴纳社保。
2020年7月9日,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宋某为工亡的认定结论。
宋某家属与公司因赔偿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1000050元,其中丧葬补助金410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11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8000元。
缴纳社保是法律强制性义务,不能按照个人意愿予以免除,公司需赔偿全部工伤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经核定,宋某因工死亡可获得赔偿为975671.10元。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1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2359元)的20倍来计算,为42359元×20年=847180元;
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8361元)计算,为78361元÷12个月×6个月=39180.50元;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为4023元×30%×74个月=89310.6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至于公司辩称宋某入职时向公司申请放弃缴纳社保,应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由于企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按照企业或者员工个人的意愿予以免除,所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或者员工与企业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
故公司的抗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975671.1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17日上午10点,2023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国家统计局发布2023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因此,凡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 月31日期间的,2024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律为(全国统一同命同价):51821元x20=1036420元。
随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逐年增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在相应提高。
实际上,不仅这一项,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的多项费用,虽然各地标准有所差异,但每年都会根据不同程度进行调整。如果企业未为员工配备相应的保险,这些费用将由企业全额承担,这对许多中小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因此,企业主必须切实履行其法定的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即维护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