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除此之外,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此间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单位负担。
如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受伤属于工伤,则劳动者因无法举证将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遵循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以及相关部门等应当予以协助,而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当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的伤害,如果不能举证,应该承担后果。
违规操作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或者第三者,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况,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都是工伤。
工作场所受伤认定为工伤,需满足: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除此之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员工非正常路线上下班,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通常,可以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