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下,用人单位在投保团体保险时,通常选择的是团体意外险,但实际赔偿过程中,部分企业主担忧无法减轻其赔偿责任,因此,关于团体意外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不过,根据近年来的相关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支持抵扣赔偿责任。
张师傅与村委会签订《村管护员管护责任书》,负责村生态林的管护。
某日,张师傅在布置防火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同时,手里的宣传牌砸到额头,导致张师傅额头和后脑勺受伤,后送至医院,但最终不治身亡。
因村委会为张师傅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团体意外险,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已积极协助张师傅家属获得了保险赔偿。
随后,张师傅家属将村委会诉讼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6万元。
村委会认为,赔偿应扣除张师傅家属已获得的10万元保险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师傅与村委会签订了《村管护员管护责任书》,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
张师傅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摔伤,并因此不治死亡,村委会作为张师傅劳务活动的直接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给付张师傅家属各项费用66万元。村委会为护林防火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默认是张师傅,因此不能予以抵扣。
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扣除保险已赔付10万元,村委会赔偿张师傅家属56万元。
为了加强分散用工风险的能力,不少劳务公司会选择投保一份企业团险。然而,实际投保中,出于保险产品对用工关系、职业类别等限制,团体意外险成为更适合劳务关系的保险产品。
对用人单位来说,团体意外险是公司出资投保的,在理赔时,理应抵扣其赔偿责任。
而越来越多的判例也开始考虑社会公平性,团体意外险抵扣雇主赔偿责任更有助于平衡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权益。
当然,判例只能起到参考作用,并不是说所有情况下团体意外险理赔款都能冲抵雇主赔偿责任,具体情况仍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