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相应地,用人单位需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某些原因,选择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社保代缴,此种情况可能导致员工在遭遇工伤时,产生工伤纠纷。
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问题在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即工伤保险待遇究竟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代缴单位承担呢?2023年太原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就有与之相关的案例。
案例回顾
胡某在临沂某装卸服务部从事装卸工作,公司负责胡某的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和工资发放等事宜,并委托山西某企业管理公司为其代缴社保。
胡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某为八级伤残。
胡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山西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诉求。
于是,胡某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某企业管理公司、临沂某装卸服务部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胡某与临沂某装卸服务部和代缴社保的山西某企业管理公司哪一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哪一单位承担。
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胡某受雇于临沂某装卸服务部,受其管理与监督,由其发放工资,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山西某企业管理公司虽按照委托协议为胡某代缴社保,但胡某不为其提供劳动,与胡某未形成管理、监督关系,公司也不向胡某支付工资,不应根据单一的代缴行为认定其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八级伤残,应由临沂装卸服务部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启示
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代缴社保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同时,还存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赔付的风险,用人单位将承担所有的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
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备企业团体保险。
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配置了工伤保险,团体保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从而扩大保障范围。若没有配置工伤保险,团体保险也可以对受伤员工提供一定程度的赔付,让受伤员工得到及时的救助,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