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导致伤亡。然而,并非所有在工作期间的伤亡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以下是哪些情况下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解析。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通常所说的认定工伤的“三工因素”。
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它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表明职工受伤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若证据显示员工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受伤并非工作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 2、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
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第六项规定,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包括上班前和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工具和工作服等,以及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准备或后续事务。
可作为参考,具体规定以各地为准。
●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等,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 4、因工外出期间因私人原因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在此期间,如果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是因私人原因,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 5、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不是交通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有很多种,如果不是交通事故,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有以下几个因素:必须是车辆造成的;是在道路上发生的;在运动中发生的;有事态发生的;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必须有损害后果的等。
● 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本人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等,具体的责任划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权威性文件为准。
如果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
● 7、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先请假回家休息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如果员工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先回家再到医院救治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 8、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 9、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提倡,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才可以。
● 10、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 “故意犯罪”,需以相关部门法律文书为依据。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
● 醉酒标准通常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20毫克/100毫升≤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可作为依据。
● 吸毒对个人健康和社会均会造成巨大危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 “自残”和“自杀”指自身对身体的伤害或结束生命的行为。无论员工精神状态如何,与工作无必然联系的自残或自杀,员工应承担主观责任,不能认定工伤。
温馨提示:工伤认定是一项关系到员工权益的重要事务,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但工伤认定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具体需以当地的标准为准。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工伤认定条件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大家在遇到问题时,务必关注当地的政策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