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春节长假越来越近,出行高潮即将来袭,有人问:如果职工在回老家途中出车祸,是否可以算工伤?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案例回顾
刘某户籍地为四川省某市,工作地为西安市。
2014年春节放假前一日下班后,刘某从公司门口直接搭乘汽车返乡回家过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随后,刘某妻子温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刘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刘某下班后直接搭乘汽车返回四川省某市住所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公司认为,刘某探亲地并非其住所地,刘某上下班途中应该为工作地与其在西安市租住地之间,刘某事故发生在单位放假时间内,发生事故地点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异地探亲的情形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某市,故刘某春节假期前一天下班后直接从工作地返回四川省某市的途中,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再审依旧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请求。
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认定过程中,认定工伤的范围和条件往往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相关部门会对相关条件进行扩大解释,以便让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例如,“上下班途中”扩大的解释通常会包括以下几点:
1.路线的多样性:在认定“上下班途中”时,不仅考虑日常住所到上班地点的路线,还考虑特殊情形下的路线,如春节假期从上班地点到探亲地的路线。
2.时间的灵活性:在认定“上下班途中”时,不仅考虑正常工作时间,还考虑加班、值班,以及节假日等特殊情况。
3.交通工具的多样性:在认定“上下班途中”时,不仅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还考虑私家车、自行车、电动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
案例中,刘某春节回乡路遇车祸认定工伤的情况,对“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就进行了扩大解释。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假期前一天下班后前往探亲地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先回日常住所地,再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探亲的,路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不会认定为工伤。
写在最后
春节假期即将到来,越是此时,我们越不能对安全隐患掉以轻心。
对企业主而言,关心员工的安全和福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在春节来临之际,为企业员工配置合适的保险方案,有助于转嫁潜在的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企业团险作为一种集体保险方式,可以为企业员工提供意外伤害、疾病等多方面的保障,让员工在享受美好时光的同时,感受到企业的关爱和温暖。
同时,员工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密切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确保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最后,在此,提前祝愿大家新春快乐,平安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