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 单位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员工出险后单位有权申请理赔吗?

真实案例 | 单位给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员工出险后单位有权申请理赔吗?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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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通常被用作一种员工福利。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通过要求受益人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来规避企业作出提前垫付的相关责任问题。

那么,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吗?

案例回顾

2020年8月10日,某实业公司为员工投保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额80万元,保险期间为一年。

2021年1月14日凌晨,员工郭某在工作中死亡。

2021年1月17日,公司与郭某继承人达成协议,赔偿其继承人100万,同时郭某继承人将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公司。

但公司在向保险公司申请时,保险公司以单位没有保险金请求权为由拒赔,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员工工亡后,在获得用人单位足额赔偿的情况下,能否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

1.出于道德防范的考虑,《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不可以是单位。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向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之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将保险金的请求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用人单位。

2.转让金额以用人单位实际赔偿金额为限。

本案中,实业公司向郭某的继承人赔偿了100万,是大于保险理赔金额的,实业公司请求保险金理赔80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实业公司保险赔偿款80万元。

案例启示

团体意外险作为一种人身保险,其受益人资格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仅限于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因此,单位雇主不能直接被指定为权利请求人。

常态下,团体意外险被视为员工福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权利不得转让。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将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员工可以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例如,用人单位已预先向员工支付一定金额,且在向保险公司请求金额时,以支付给员工的金额为限。

写在最后

团体意外险受益人相关权利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让。这对于企业而言,能够激发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对于个人来说,这将促使企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确保员工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赔偿款项,由此可以形成良性循环。

意外风险无处不在,为员工配置一份企业团险真的很有必要,以下为大家推荐两款表现良好的团体意外险产品。

1.桐星保团体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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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类可保,最短可投1个月

这款产品1-6类职业都可以保,覆盖人群非常广泛。

搬运工、木制家俱制造工人、手工/机械木工、建筑物外墙/玻璃幕墙维护人员等均可保,且最短可投1个月,最低3人可起保,门槛低

◆高空定义5米及以上

可保高空,高空定义为5米及以上,条件相对宽松,对中高危职业企业来说,是不错的选择。

◆意外残故最高100万,医疗最低100元免赔

保障额度上,意外身故/残疾,无论1类职业还是6类职业,最高可保100万。

医疗费用最高10万,最低100元免赔,医保范围内最高100%赔付。

可以说非常有诚意了。

2.美亚梧桐树互联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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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宽松,覆盖人群更广泛

考虑到退休返聘等情况,这款产品在投保年龄上做了全新升级,16-70周岁可保,不过4-6类中高风险职业投保年龄依旧为16-65周岁。

◆自带交通工具意外保障,监护病房定额给付

民用航空飞机意外、轨道交通意外、轮船意外、公共汽车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均可保障。

◆可扩展自费药

在实际理赔时,意外医疗的部分自费药通常是无法赔付的,这款产品可扩展自费药,还是很实用的,有需要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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