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人之间相处,总会发生矛盾。员工之间因工作发生分歧,理性沟通占多数,但总有人通过争吵来解决问题,有些甚至大打出手。
那么,员工因工作原因打架而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回顾
胡某与谢某是同事。
某日胡某在进行检修工作时意外摔倒,不慎将谢某压倒,二人发生争吵,被同事劝开。
然两人均不服对方,竟大打出手,最终,胡某被谢某砸伤,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
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认为胡某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应当认定工伤。
人社局辩称,胡某受伤非履行工作职责,是个人泄愤行为,不应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慎摔倒将谢某压倒引发争斗而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
故,对人社局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应予撤销不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局不服,提起诉讼。
二审法院:不认定工伤
人社局上诉称,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依据岗位所要求,需要劳动者根据工种去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时遭受暴力伤害,而不是因为私人恩怨。
胡某与谢某争吵并互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胡某在检修过程中不慎摔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谢某压倒,双方争吵并相互撕扯,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摔倒。
但是,二人在同事的劝解下分开后,并未化干戈为玉帛,反而进行二次撕扯,事件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职责已无必然联系。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最高法院:不认定工伤
本案中,胡某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与检修工作,即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
事件起因是胡某不慎摔倒压倒谢某所引起,但此事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方式去解决,不至于发生多次撕扯的殴打,胡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所致。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胡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再审请求。
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强调因果关系,并且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打架的原因并非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因为私人恩怨而动手,不但违反了劳动纪律,而且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