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岗第一天猝死,公司15分钟内火速缴社保来得及吗?法院判了

员工上岗第一天猝死,公司15分钟内火速缴社保来得及吗?法院判了
2026-09-18
工伤案例工伤
01
案件概况

1.2019年5月15日7时许,李某第一天上岗,突发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李某为猝死,死亡时间为5月15日9时16分。

3.公司于5月15日9时31分在网上为李某申请社保增员。

4.人社局于8月6日作出工伤认定。

5.8月27日,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李某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6.公司提起诉讼。

02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职工上岗当天突发疾病猝死,用人单位15分钟内办理社保增员,社保机构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一审法院认为: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3.本案中,李某发生工伤时,公司并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费用,社保机构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认为:李某上岗当日公司即为其办理社保增员手续,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30日期限要求,不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本案社会保险关系建立时间应以用工时间为准,工伤发生时间属于社保空窗期,社保经办机构应予核准支付。

社保中心答辩主张:李某死亡时间在先,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保险在后,工亡待遇费用自职工死亡时即已产生,不属于参保后新发生的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支付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职工在缴费期间发生工伤是基金支付待遇的前提,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工伤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产生于参保之前,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发生费用,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案号:(2021)京行申106号】

03
案例启示

依法参保是企业应尽的责任,30日参保登记期限≠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兜底期。法律允许用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但工伤发生时间决定基金赔付边界。即便事故后短时间内完成社保增员,只要伤害/死亡事实发生在参保生效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这类核心大额待遇,基金就很难核定支付,最后赔偿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对企业主来说,务必优化入职流程,尽可能前置社会保险参保备案。对新入职员工,优先在上岗前完成社保增员备案避免“先上岗、后参保”形成空窗。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新员工入职材料预审机制,提前收集资料,用工当日第一时间提交参保,压缩参保时间差。

但实际用工时,出于系统、材料、机构政策等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实现上岗前完成工伤保险生效的,建议配置生效时间快的商业保险,比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通常T+1生效,可快速覆盖入职到工伤保险正式生效这段空档期,转移意外事故带来的大额赔付压力,是高风险行业的必要风控手段。

手机APP
下载梧桐树APP
投保、理赔更快捷
客服热线
400-9955-788
2000元儿童
全保险方案
6000元成人
全保险方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