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某是某公司员工。
2.2025年4月26日下午3点,章某提出辞职申请。当日下午4点,公司批准其申请。
3.章某下班后骑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章某无事故责任。
4.章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5.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6.章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章某已经完成全部离职手续,进行了工作交接,不再是公司员工,因此,章某发生事故不属于下班途中。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2.2025年4月26日下午,章某完成离职程序,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持续到当日二十四时。因此,事故发生期间,章某与某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事发当日,章某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
劳动合同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宗旨,都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和实务处理中,裁判尺度也大多偏向劳动者一方。
对企业来说,为分散用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用工纠纷,建议企业主完善用人管理制度,同时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员工不幸发生工伤意外事故,也能减轻企业的赔偿负担。
除此之外,我们还建议企业主配置一份合适的团体保险,比如同时覆盖工作场景和日常生活场景的团体意外险,既可以为员工提供24小时的全方位保障,也能进一步减轻企业的损失。
总之,别等到拿到判决书,才意识到企业保障体系存在缺口。真正成熟的风险管理,就应该布局在风平浪静的经营日常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