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如果绕路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能算工伤吗?
案例回顾
王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住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平时可直接从公司院内直接回宿舍。
2020年4月8日,王某下班后,从公司院外绕行回宿舍,19时18分行至某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王某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人社局认为,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一般来说,路线可以联系到迅速便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
本案中,王某选择了一条用时最长的路线绕路回去,不符合一般人惯常行走路线习惯,不可认定为合理路线。
王某家属认为,王某选择绕行是因事发当日有项目在公司内做探伤,因探伤有辐射,对人体有害,故不能从公司院内通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合理时间,是否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绕路回宿舍。
经审查,王某下班时间在探伤开始之前,探伤开始前公司院内可自由通行;
即使选择绕行,通过路线图不难看出,从院外回宿舍的路线有很多条,合理的路线距离宿舍为13—14分钟,而王某却选择了一条用时近1小时的路线绕路回去,不符合一般人惯常行走路线习惯,绕行路段也增加了主路的距离及经过红绿灯的路线,相应增加了危险性。
因此,王某绕行回宿舍不属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家属不服,继续上诉。
王某家属称:在外打工压力大,选择一条较长的道路回宿舍,通过走路观赏沿途绿化风景来舒缓释放压力存在合理性。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王某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其所行路线是否为下班合理路线。
经审查,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事故发生时王某的下班路线不属于合理路线,一审判决对此进行了详尽阐述,本院认可,不再赘述。对此,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能就王某选择非常规路线回宿舍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虽对王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深表同情,但不能采信上诉人主张的王某系在合理下班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的观点。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实际认定过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主要包括“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 “合理时间”
一般是指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此外,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需要提前下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也应当被视为合理时间范围内。
●“合理路线”
一般是指劳动者从家中出发,按照正常路线前往工作地点。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而行或者前往其他地方,除非是为了解决突发情况或者工作需要,否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既要考虑到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也要考虑到他们上下班的实际路线。在这个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解释,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