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加餐时间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员工在加餐时间离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2023-11-30
工伤工伤认定

为了确保员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能够保持最佳的精神状态,一些工厂会采取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比如设立一定的加餐时间,以便员工能够补充体力。

在这个时间段内,员工可以轮流前往食堂就餐,以确保车间的正常运转。这种方式体现了工厂对员工的关爱,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那么,员工在加餐时间离岗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01案例回顾

赵某为某制粉车间保洁员,其上班时间为白班夜班轮班倒,每班配备一名保洁员。

夜间工作期间单位提供约一个小时加餐时间,由单位食堂供给。加餐时,车间设备不停止运转,操作工人轮流吃饭。

某日,赵某夜班,在单位食堂加餐后离厂回家,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T3椎体骨折、颈椎骨折等。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无事故责任。

随后,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人社局经审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赵某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 一审法院:加餐时间非下班时间,离厂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赵某家属认为,1小时加餐时间为下班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1小时加餐时间为工作间歇时间而非下班时间。

理由是:通常情况下,工作时间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还应包括准备工作时间、收尾工作时间、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但都是围绕工作内容进行的时间。单位规定的1小时加餐时间,实际上也是为了员工补充好体力更好地投入到接下来的时间,且加餐过程中车间设备不停,此时应为工作间歇时间,而非下班时间。

赵某在无交接班的情况下,加餐后擅自离开回家,也并非因工作原因。

综上,人社局对赵某所受伤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中途离厂回家不符合情理,不能认定“上下班途中”

赵某家属认为:

1.赵某工作时间长达12个半小时,赵某在加餐时间回家看望父母孩子,属于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必要需求。

2.用人单位未提供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及管理制度,加餐时间也并没有禁止外出的规定。赵某在该时间段外出,仅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但其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为上下班途中。下班一般意义上是指,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结束每天规定时间的工作,下班后的时间可以由劳动者自由支配。

本案中,赵某是车间保洁员,其工作任务随车间具体情况而定,制粉车间工人除轮流加餐外并不离开工作岗位,赵某是制粉车间唯一保洁员,其工作时间应该与车间工人一致,因此,其事故发生事件不可能是下班时间,其在加餐时间仍然要受公司管理;赵某在工作时间外出是因私事而非公事。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赵某家属不服,继续上诉。

终审法院:并无证据证明清洁工与其他工人的工作时间可差别对待,其应在加餐后返回岗位继续工作

赵某家属认为:清洁工的下班时间以完成工作为标准,事发时赵某已完成当天工作。

终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点是,赵某受伤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用人单位规定的加餐时间为工作间隙而非下班时间,且并无证据证明清洁工与其他工人工作时间可差别对待,因此赵某在完成加餐后应该返回工作岗位。

综上,维持原判。

02案例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通常扩大界定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是不仅包括劳动者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包括劳动者加班后上下班的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途中时间。

本案中,赵某的事故发生时间并不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应该是工作时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里与“工作时间”相关的认定工伤的情况来看,赵某却是非工作场所非工作原因,因此,赵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任何情况,从而不被认定为工伤。

03写在最后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认定为工伤。

鉴于无法确定工伤的情形,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并彰显企业的人文关怀,我们推荐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员工配置一份企业团险,例如团体意外险。

如果员工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能够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还能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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