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到底该选产品还是选公司?

买保险到底该选产品还是选公司?
2020-09-01 10:38
保险保险怎么选

经常有人在纠结:买保险该选产品还是选公司?有人说要选产品,也有人说要选公司,哪怕是很多业内人士说法都不一样。这个问题有点像“女人嫁老公应该是选人还是选家世?”一样,每个人的答案都不一样,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掰道掰道这个问题。 

第一问题:你买的是什么保险? 

通俗的讲,保险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传统型保险(无分红,固定收益),比如是意外险、传统的健康保险、重疾险寿险等,这一类保险的特征是我们将来的收益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无关;另一种是投资型保险(有分红,收益不固定),比如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这一类保险的特征是我们最终的收益是与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息息相关的。买的保险不一样,采取的策略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自己想购买的保险是属于传统型保险还是投资型保险? 

第二个问题:买传统型保险是产品更重要还是公司更重要? 

假如我们购买的是传统的意外险、医疗保险或者重大疾病保险,那么它们就是属于传统型保险,我们可以享受的保障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未来这家公司赚钱还是亏钱都跟我们无关。因此,对于这一类保险,当然是选产品更加重要。有的人也会说:难道保险公司就不重要了吗?我的建议是,在产品的性价比差不多的时候,我们再选择一家好一点的公司,但是产品才是前提!产品才是前提!产品才是前提! 

那为什么还是有很多人会说公司也很重要呢?我们一起来简单分析一下,之所以觉得公司比较重要的原因一定是来自我们的担忧,那么我们的担忧在哪里呢?我觉得最主要担忧是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 

那么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多业内人是回答的比较多了,很多寿险推销员说:人寿保险公司是不会破产倒闭的。但是,我要告诉各位的是,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因为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倒闭的。从法律上来说,支撑他们这个说法的依据就是: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但是,不能解散≠不能破产,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包括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为还有《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所以保险公司其实是可以破产的,不管是寿险公司还是财险公司。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保险公司也同样会破产,那我买的20年保期的保险安全吗? 

首先告诉大家,寿险合同是安全的,因为寿险公司虽然可以破产,但要么是保监会接管,要么是其他保险公司接管;无论由谁来接管,寿险合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得到维护。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常见的寿险重疾险(消费型/非消费型)、分红险、万能险,这些都是“人寿保险”范畴,都在保护范围内。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公司会破产的,但是即使破产以后,我们寿险保单利益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那么,你还担心吗? 

其次,大家对财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也可以放心。对财险公司来说,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受到明确保护,但是其实有三个理由也是可以让大家放心的: 

第一,保监会对每个保险公司都会时时监控其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指标),对于低于规定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都会要求其增资,否则就会限制它开展新业务,以最大程度保障老客户; 

第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都呈现集团化,财险公司只是集团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出于战略发展考虑,集团公司也不会任由财险公司出事情(否则其他子公司还怎么混呢?); 

第三,从国家层面来说,保险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助推器,如果某家财险公司破产倒闭,让这家公司的所有客户受损,那么就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不稳定事件,因此处于国家稳定的角度考虑,即使让这个公司破产国家也一定不会让保险客户受损,而且保险公司不是想倒闭就倒闭的,我们从《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可以看出,任何保险公司想要破产是必须要经过保监会批准的,否则不能破产。因此,对于财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大家也是可以放心的。 

总之,对于大家可能所担心的“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的问题,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每家保险公司都是可以放心的。 

(二)理赔好不好? 

”理赔好不好?“我想这是大家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一个非常关心的问题,尤其对于一些可能从未听说过名字的小公司来说,大家可能会更加关心这一点。那么,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到底要怎么来评价呢?如何才算是好?如何才是不好?各家保险公司真的有那么大的区别吗? 

”理赔好不好?“的核心内涵,我觉得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理赔的范围广不广? 

对我们客户来说,“理赔的范围广不广”这是“理赔好不好”评价指标中的最核心指标,理赔的速度可以慢一点,理赔服务人员的态度可以冷漠一点,这些都没关系!最关键的是你最后把钱都赔给了我,这才是最关键的,这才是我们对保险理赔到底“好不好”的最核心评价指标。 

但是我们需要明白的是:“理赔的范围广不广”其实不取决于是哪家公司,恰恰是取决于是”哪一个产品“,取决于我们手中的保险合同,这才是我们唯一可以依靠的东西,这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唯一凭证。所以,我觉得”理赔到底好不好“的核心评价指标恰恰是产品,而不是公司! 

第二方面:理赔的速度快不快? 

其实,对于保险公司理赔速度的快慢,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要求,但是我相信每个人都希望的是”又好又快“,而不是”快而不好“,就是说我们希望的是”钱能赔足的情况下尽量快一点”,而不是“虽然很快但钱没赔足”,所以在我们内心的期望来说,“能不能赔足”才是我们的核心评价指标,只要钱可以赔的多一点,我们相信大家等一两天也不是事儿! 

不过,保险公司对于理赔速度其实都是比较追求的,各家公司对理赔的内部考核,理赔时效本身就是一个关键指标。而《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间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保险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在收到我们的理赔资料后该做的事情,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所以在理赔的速度上来说,我们其实真的不需要太担心,每家保险公司都希望能快一点,不希望违反规定,但是假如真遇见的了时间拖的太长,我们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很方便的,保监会在那里盯着呢! 

第三方面:理赔网点全不全? 

某家大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的时候,一定会说“我们是大公司大品牌,机构比较健全,所以理赔你放心”。初听其实非常有道理,机构全了在理赔时“便利性”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可是这样就能说理赔一定好吗?我看不一定,因为我认为“机构健全就理赔一定好”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为什么呢? 

其实对客户来说,在保险理赔的事务处理上,一般就是两件事,一是报案,二是递交理赔资料,剩下其他事情都是你保险公司自己的事了。报案,目前一般都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的形式进行,根本不需要到保险公司营业厅去报案,那么你机构健全与否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呢?对于递交理赔资料来说,机构健全在便利性上来说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其实现在快递那么发达,即使你在当地没有机构,客户递交资料也很方便,叫个快递也就够了,因此便利性的优势其实不太大。相反,在理赔资料这个环节上来说,如何准备这些资料反而是关键,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找一个专业的经纪人才是比较重要的,由他们来指导你、协助你准备相关的资料会更关键。虽然我自己也在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工作,不过我依然想说:其实大公司,机构是否健全,跟理赔好不好根本没必然的关系!当然,这里大家不要误解,我只是说“大公司网点全”这一点不能成为”理赔好“的理由,仅此而已! 

其实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内对保险公司的整个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来看,其实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好不好”也不是看公司,关键还是在“产品”,在于我们的保险合同,这才是最重要的。所以,购买传统型产品,选择产品比选择公司更加重要。 

第三个问题:买投资型保险是产品更重要还是公司更重要? 

对于投资性保险来说,我的回答其实很简单:产品很重要,但是公司也很重要!我想也从两个角度跟大家说说这个事情。 

产品的选择 

对于投资性产品来说,我们最核心的目的当然是获取更多的投资利润,如果你既要追求保障又要追求收益,那么我建议是将传统型和投资型产品组合起来购买。我们在选择投资型产品的时候,我认为最关键的指标就是两个:预定利率(保证利率)和现金价值。 

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固定回报率,每个产品都有它自己的预定利率。因此,预定利率越高的产品,对于我们客户是越有利的。目前,现在市场上很多的固定时间返还生存金的产品来说,其实只要比较一下预定利率的高低,就基本上可以判定产品的好坏了,至于说前面返多一点还是后面返多一点,那就是个形式,没有太大的价值。 

关于现价价值,通俗一点讲就是客户保单的储蓄价值,也可以说是客户目前存在保险公司的存款,如果客户选择退保的话,保险公司就是按照现金价值退还给客户。这里面我们还需要明白一件事情,很多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分红一直认为是根据所交的保费来计算的,其实是这是一个很大的误会,保险公司的分红基本上是根据现金价值计算分红的,当然有些产品计算过程很复杂,但是基本上八九不离十。因此,我们在选择产品的时候,如果我们就是希望为了获得高一点的投资收益的话,尽量选择现金价值高一点的产品去购买,这样同样的年利率,当然就会有更高一点的分红。 

公司的选择 

对于投资类产品来说,公司的选择也显得尤为重要。买投资类保险,其实很像买基金,只不过保险客户还享受了额外的保障(当然也是付了钱的)。所以,对于投资性产品来说,未来要想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还得选择一个赚钱比较厉害的公司才行,每一年每一家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都不一样,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产品的分红能力也是不一样的。从资金的安全角度来说,大公司就会有比较好的优势了,毕竟大树下面好乘凉,当然除了投连险外,我们购买的其他类型保险都是有固定收益的,至少本金是安全的。但是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大公司的盈利能力却不一定强,反而有些比较激进的小公司在某些阶段比较强,不过对比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们不能仅看某一年的盈利情况,我们需要对比他们在更长时间内持续盈利能力。所以,选在投资类的保险,我们自己需要好好了解一下公司的实力,才能有一个科学的选择。 

结语: 

1.如果购买的是纯保障类产品,比如意外险、传统医疗险重疾险等大家购买的时候,主要选择产品,公司其实不太重要,大公司、小公司都可以,关键是产品本身的性价比。 

2.如果购买的是具有分红功能的投资类产品时,不仅要选择产品,还要选择公司,关键是看公司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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