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目前我国涉外人身保险的险种有:人身意外险、旅客人身意外险、航空人身保险和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出国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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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
(一)责任范围
涉外人身意外险的承保对象主要是各国驻华使领馆、商社及其他机构的人员,以及他们所雇佣的中国工作人员、来华旅游、访问者等三资企业职工等,其责任范围是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而伤残或死亡后,保险人根据不同伤害程度,按赔偿金额表所订比例给付。
在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受到伤害后还需要医药费,由于其严重程度使其难以支付这笔开销,保险给付便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因此被保险人可要求扩大承保,可在投保人身意外险的基础上加保附加医药费险,金额自己来定。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倘遭受意外而使身体伤害所需的医药费用,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均应负责,但最高赔偿金额累计以不超过保单中的医药费赔偿金额为限。这样被保险人就可得到比较全面的保障。
(二)除外责任
人身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点: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
2.疾病、传染病、分娩、怀孕以及内外科治疗手术。
3.自伤、自杀或犯罪行为。
4.打猎、攀山、参加各种竞赛、滑雪、斗殴或因醉酒、服用药物、神经错乱导致伤害或死亡。
(三)保险金额、期限及费率
保险金额一般是按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限一般为 1 年,到期可以续保。
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职业以及危险程度大小来决定,大体分四类:室内文职人员;非体力劳动外勤人员;从事无特别危险的体力劳动者;其他。前三种有相对固定的费率,最后一种根据被保险人工种情况、危险大小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