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覆盖面及常见问题。问:北京市居民参加保险后,什么时候享受医疗保险报销?答: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镇居民办理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要了解更多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常见问题的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
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范围是什么?
答:被保险人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人承担:城市居民基金按规定:
1.住院的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4.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问: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答: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保险报销范围: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的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境外待遇或者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