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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过程中出事故,“换驾”报案赔吗?

更新时间:2017-09-18 10:58 作者:梧桐树保险网

拥有一辆私家车如今已是许多家庭的必备之选,它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闲暇之余也能乐享自驾游的乐趣。但与此同时,长期驾驶带来的事故隐患也成倍增加。当然,为了降低出行风险,我们可以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严格遵循交通规则,不存侥幸心理。

案例再现

张某本人驾驶车辆碰撞立交桥墩,因碰撞力度较大,发生事故后受伤住院,由其妻子李某代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了后续理赔方便,其妻子李某就向保险公司自称为当事驾驶人。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已近凌晨2点,车辆损失严重而李某丝毫未受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通过气味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专业技术手段,最终判断本案驾驶人并非李某,保险公司认定此案件存在“换驾”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

行驶过程中出事故,“换驾”报案赔吗?

专家解析

其实,这个案例所需要讨论的是:为什么报案时“换驾”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呢?我们不妨仔细分析一下。

保险公司对于“换驾”事故拒赔,有法可依

在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换驾”行为,其实指的是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保险公司之所以对此拒赔,是因为保险法对这类情况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

而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妻子李某谎称自己是当事驾驶人,这一点从事实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保险公司对存在“换驾”行为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有法可依。

保险实务中发现,不少“换驾”行为背后还隐藏着酒驾、毒驾、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本身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消费者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情形,故意“换驾”,不仅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承担刑事责任。

车辆发生事故后,正确的处理过程应该是这样

第一,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保险公司对于“换驾”事故拒赔,有法可依

最后,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出险后,车主应重点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注意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其次,侥幸心理不可有。消费者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即使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也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如果您的家人朋友因酒驾、无驾驶资格等原因要求您顶包,您也不能碍于面子答应,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及时劝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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