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未成年保额规定是如何变化?上限是多少?
您好!
目前,保监会对未成年保额有这样的规定,父母为子女投保而子女未成年时,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总额要有限制,若子女年龄小于10岁,则身故总额不得超过20万,若年龄在10岁-18岁之间,身故总额稍有提高,不得超过50万,这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有效的。
要注意的是,这个保额是指各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之和,而不是指某个产品或者某个保险公司。
当然,这个保额的确定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也是保监会在不断摸索中确定的,在1999年的时候,保监会规定的身故保额是5万,但在实施时更多的是一家保险的身故保额,等到了2002年,保险发展较好的北上广深4城身故保额变成了10万,而其他地方仍然维持着5万的规定。
后来,在2010年,将所有地区的未成年身故保额都调到了10万,并且做出了更严格的说明,明确规定10万是保险公司加起来的总额,在给付保险金时最多10万,不得超过10万!
而到了2015年,经济不断发展,生活水平也不断增高,在子女身上的花费也更加多,再加上通货膨胀的问题,之前的上限10万做了调整,变成了20万和50万,这样更符合保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