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合同无效。
投保人可以为自己、配偶、子女、父母投保,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可以互保,但需要有相关部门的手续,如领养证等;赡养、扶养关系的也需要有相关证明。
作为企业经营者,可以给自己的员工投保,如团体意外、医疗、重疾。
目前只有一至四的关系可以作为投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一条目前并未得到实际应用。
很显然,婆婆给儿媳,儿媳给婆婆,都不可以投保,因为不具有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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