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内容 | 保障详情 | |
---|---|---|
主险 | 重大疾病 保险金 |
等待期内:返还主险已交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最多给付3次,相邻两次重疾确诊日需间隔不少于365天 | ||
轻症疾病 保险金 |
20种,赔付50%基本保额*2次 |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30%。最多给付3次,相邻两次轻症确诊日之间无间隔期 | ||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起10年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0% | |
身故及全残 保险金 |
等待期内:返还主险已交保险费 |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未满18周岁,给付300%主险已交保险费;年满18周岁起,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主险的剩余未交保险费 | |
附加险 | 豁免保险费 | 等待期内:返还本附加险已交保险费 |
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身故、全残,豁免主险及其附加险的剩余未交保险费 |
卢女士 30周岁
购买了份同方同佑e生(保倍多)重大疾病保险
保额:30万元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30年
年交保费:5460元
33周岁时
卢女士被医院确诊为轻微脑中风,赔付第一次轻症保险金9万元,无需缴纳后续保险费,而保障仍将持续;
35周岁时
卢女士被医院确诊为原位癌,获得第二次轻症保险金9万元;
37周岁时
卢女士被特定面积Ⅲ度烧伤,获得第三次轻症保险金9万元,总计赔付3次,轻症保障责任终止;
39周岁时
卢女士不幸罹患乳腺癌,刚好在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前,赔付36万元;
50周岁时
卢女士不幸罹患急性心肌梗塞,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
71周岁时
卢女士罹患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