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为什么要有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为什么要有免责条款?
2020-10-23 10:29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为什么要有那些免责条款呢?

保险合同设立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今天就来讲一些小案例,看看为什么保险合同需要免责条款吧。

投保人故意损坏保险标的,赔不赔?

有位律师买了一盒极为稀有且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投保了火灾保险。结果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却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

在申诉中,律师说雪茄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偿,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

结果律师告上法院还赢了这场官司。法官在判决时表示,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此项申诉非常荒谬,但是该律师手上的确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保证赔偿任何火险,且保单中没有明确指出何类“火”不在保险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美元1.5万元的雪茄“火险”。

然而,当律师将支票兑现之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将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纵火案”!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立即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被定罪,要入狱服刑24个月,并罚款美元2.4万元。

很多财产保险的合同都会把投保后投保人故意损坏保险标的或者由于投保人未尽应有的保护责任而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坏作为免责条款,就是为了规避像上面这个案例中投保人蓄意损坏保险标的来获取保险金的事后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为像这个律师的行为是自己造成了保险标的(雪茄)的灭失,却想让保险公司为其买单,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让大家为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买单,想必大家也是不愿意的吧。

投保人身险后自杀,赔不赔?

小王是一个性格开朗的女孩子,大学毕业后找到了一份称心的工作,并且有一个贴心、帅气的男朋友,2015小王的男朋友忽然移情别恋,给了小王极大的打击,工作上也经常出错,小王的情绪越发低落,留下了遗书,选择了服毒自杀。在自杀之前,她想着要留一笔钱给年迈的父母,所以投保了一份寿险。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予她的家人赔付。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所以小王的案例中,因为其自杀发生在寿险合同成立两年内,所以不能得到赔付。而保险法之所以有自杀条款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降低保险公司被骗保的概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尽量规避投保人激情之下为了得到保险金而选择自杀。

提示

保险合同中很多免责条款看似不人性化,其实却是保险业界多年实践后从各方面综合考虑之后制订的。所谓存在即合理,免责条款一方面可以规避投保人恶意骗保等道德风险,所以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通过骗保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天灾不保等条款也可以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毕竟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而不是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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