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如实告知和不可抗辩如何把握?

投保时,如实告知和不可抗辩如何把握?
2020-10-19 10:45
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

投保时,健康告知是跨不过去的一道坎!有的人,在年轻时尚未建立风险保障意识,等具有保障意识并准备投保时,发现身体有些疾病或隐患,保险公司不一定同意承保。这时候我们该如何抉择,一定要如实告知吗?如实告知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万一自己也忘了身体的某些疾病没告知怎么办?这篇文章为你解答! 

一、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这是所有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为严格,所以保险合同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需如实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 、欺骗、隐瞒行为。 

之所以保险合同是规最大诚信合同,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 

首先,一方面保险公司平时远离投保人、被保人,对被保人的基础信息了解有限,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而被保人健康状况和风险大小,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但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投保人的健康告知来了解其健康状况。另一方面,普通投保人看不懂保险条款,难以掌握这方面信息,也需要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向投保人讲解保险产品,如存在销售误导,则会对投保人造成重大损失。 

其次,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销售人员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避免造成投保人的错误理解。再次,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被保人未来发生风险是不确定的一个事件,而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与万一出险能获得的保额相比是一个小数目,如果投保人都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势必造成保险公司赔付率大幅上升,偿付能力出现危机,这损害的不光是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其他诚信投保的投保人利益的损害。 

二、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便保险公司能够评估承保风险,作出相应的承保决定。 

如果投保人违背了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正常承保的决定,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对保费的处理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证明投保人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光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退还保费,这是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最大惩罚。 

还一种是判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种情况下虽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里需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投保人的利益还是充分保护的,在实际判决案例中,判定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几乎没有,在能判定投保人重大过失的,法官都会往这方面去靠。有的案例很明显是投保人故意未告知,结果都判定是重大过失而未告知,判决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了。 

三、非常重要的“两年不可抗辩” 

前面说了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严重性,但是个人投保者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弱势群体,有时候投保人是真的忘了身体的某些隐患或疾病,或者没有理解健康告知的含义,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滥用自己解除合同的权利,那么对投保人来说是没有保障的。 

在人寿保险业务比较发达的欧美地区,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的指引者。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首次在产品中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1930年,美国纽约州在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使得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了法定条款,至此以后,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合同中,作为一条固定条款立法。 

这一行为是保险业的创举,不仅改善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保险业的繁荣发展。 

我国直至2009年新保险法立法时,才首次把不可抗辩条款纳入了法律条文之中,极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这才促进了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蓬勃发展。 

我们来看看我国新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也就是说,我们所投保的寿险重疾险等长险产品,均存在不可抗辩条款(1年期短险是没有的),抗辩期为2年。法律对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权作了限定,如果超过合同订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不得不说这是对投保人极为重要的保护。 

同时,这条法律的制定,也从另一方面约束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人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宽进严出”,投保时不管不顾,哪怕明知有身体隐患也承保,等到出险的时候又说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从而拒绝赔付,导致长期以来保险业的不良形象。 

四、如实告知VS不可抗辩 

看到这里,其实我们是有个疑惑的,因为保险法既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又规定了不可抗辩条款,那么这两者相矛盾时怎么办?比如说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过了两年进入不可抗辩期,发生保险责任了,保险公司就必须赔付了吗? 

这个问题其实本身就是辩证存在的,结合具体的个案,在法院判决中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总结如下: 

(1)告知的形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我国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即投保方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即投保单上的健康询问问题)进行如实告知,对询问问题以外的则无需主动告知,只要投保单上没有问,就可以不用告知,这个不算未如实告知。 

(2)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不具备效力。比如有的健康询问问的是“是否有其他上述未提交的疾病?”,对于这种询问就属于未作明确说明的,其实质是无效的,在投保时对这一条勾否没有任何问题。 

(3)如果未告知的事项对导致理赔的疾病之间无关联,那么就不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造成影响,那么保险公司也是需要赔付的,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除非证明未告知事项与理赔疾病之间有关联性。 

(4)如果未告知事项与导致理赔的疾病之间有关联性,那么就要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了: 

●投保后2年内发生保险事故,此时不可抗辩条款未生效,保险公司可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投保2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不可抗辩条款已生效,且可以判定投保人非恶意隐瞒自身疾病情况(一般比如说体检发现的小结节、小囊肿之类,并且没有去看过门诊,没有住院治疗,或者所患疾病发生时间距投保日期间隔时间较长等情况,一般法院倾向于判定投保人并非故意不告知),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拒赔。 

●投保2年后发生保险事故,虽然在不可抗辩期内,但是明显有恶意隐瞒骗保的情况,比如投保已经确诊了恶性肿瘤等合同约定的重疾,此类情况涉及欺诈,法院也是不会支持投保人不可抗辩的请求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但是我前面也说了,我国法律实在是太保护投保人了,虽然投保人存在恶意骗保行为,但也有案例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一半理赔金的情形。

●投保后2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疾,然后拖到2年之后再去申请理赔,这种情况其实投保人并未真正进入“不可抗辩”期。因为不可抗辩期的起算是指保险公司知道有未如实告知问题之日,超过了合同成立两年,如果投保人家庭故意拖延时间,使得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后2年,才了解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则依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这在保险法第21条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所以,“不可抗辩”条款的确是对我们投保人极为重要的一个保障,一些身体的小隐患或者我们自己也不记得的事项,即使没有告知,合同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也必须赔付。但这个条款并不是鼓励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毕竟保险合同仍然是最大诚信合同,如有严重的疾病恶意隐瞒,最后也是得不到赔付的。当然,投保人不用过于紧张,在投保时只需对自己明确记得的事项进行告知即可,毕竟有“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着我们呢。 

总结一下本文的重点: 

1.保险合同订立以诚信告知为基本原则,未如实告知存在理赔风险。 

2.长险合同存在不可抗辩条款,合同订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3.投保时只需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对自己记得的重要疾病(如住院、慢性病等)进行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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